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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失業給付大哉問4 - 何時才會領到「失業給付」?



四、何時才會領到「失業給付」?

因為申請失業給付後,我想我們最關心的是,「失業給付」的"扣扣"(錢)哪時才能夠收到?
(一般人真的都不知道為啥跟政府申請一筆錢,要等到家人都要脫褲子了,錢都還沒進來!?)

所以想讓大家瞭解一下,不過這部分我瞭解有限,如果有錯誤請大家見諒或給我指教,謝謝!


這中間的作業流程,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失業給付核付時程表」還蠻清楚的。(如果您是在其他就業服務中心申請的失業給付,也別擔心,各中心的作業流程都是相同的喲!) 請容我稍微解釋一下:


由於初次辦理失業認定時,因為多了14天辦理求職登記的部分,所以跟失業再認定(第二至六次)流程有些微差異。

一、初次辦理失業認定的核付時程

(一)「辦理求職登記」階段-負責單位:
各地區的就業服務中心當我們第一次帶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身分證、印章、郵局或銀行存摺,(為了避免白跑一趟,以上四項是失業給付要帶且"必帶"的四大物品喲!)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申請失業認定時,便開始進入14天的辦理求職登記的過程,(相信就服中心的專業的服務人員也會告知~不過我們一般民眾不一定聽得懂啦!)



只要您在申請之後十四天內都沒有找到工作的話,(更精準的來說,就是這十四天內勞保都沒有公司行號的加保記錄;只有這中間有公司行號的加保記錄的話,就會不通過。)初次失業認定就會通過!所以這個部分是屬於「失業給付核付時程表」中藍色部分。

失業給付核付時程 - 就業服務中心

在第十五天完成失業認定日這天,(這裡我有點不確定是第十四天打或第十五天,不過應該是在要把資料傳給勞保局前,就服人員會打電話給申請人,有些就服人員也會告知民眾在第十四天的時候主動打電話回就服中心回報。)就業服務人員會先檢查您的勞保的加/退保記錄(俗稱勞保匣門),

看一下這十四天內,您是否有公司行號的勞保加保記錄,(所以這十四天內,你如果要找工作,真的要非常小心,如果不確定要長久做,就不要輕易地被公司行號加勞保。
不過就公司立場來說,勞工保險條例有規定,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當天為員工投保勞保。)
如果都沒有的話,便會打電話給您,(如果有的話,那您就不符合了~冏)

問說:「請問您有找到工作了嗎?」(這種時候我被問的心情是覺得很差,因為感覺就服人員都沒有幫我找,只會問我有沒有找到,可是其實您不用覺得心情不好,因為快取得領錢的資格了!)

你就照實跟對方說:「沒有。」他就會把您的失業給付申請案,透過電腦,傳送至勞保局。
(當然如果他是第十四天的下午問您的話,就會告知您明天才會傳送給勞保局。)

(二)勞保局受理失業給付案-負責單位:勞保局

第十五天完成失業認定日傳送給勞保局後,勞保局並不是當天受理,

而是在次一營業日的時候才算開始受理,(所以您如果LUCKY到第十五天完成失業認定日剛好是星期五,就會經過星期六、日勞保局人員休假,直到星期一才算受理日;
如果完成失業認定日是星期一至星期四,當然是隔天就立即受理囉!)

接著,勞保局人員必須在受理之後十個工作日內確定您是否真的符合資格,(這種時候,你如果前一階段就不符合資格而沒被抓到的話,在這裡大部分都會被糾出來:因為前面所提到的就服人員檢查用的勞保匣門,勞保資料有時會進來的比較慢,可能會慢個一、二天,
所以,如果您在申請之後的第十二到第十四天加了勞保,有時候就服人員會因為當時資料尚未進來而沒有檢查到~)如果你都沒問題的話,當天就是「完成核付作業日」,接著就等著收錢囉!不過要注意的是,因為是十個工作日,所以要記得星期六、日、國定假日都不能算在這十個工作日裡面喲!還有,第二個要注意的是,因為勞保局的人員,

必須受理來自全台灣各就業服務中心底下的就業服務站人員所送的失業給付申請案,
(我本身是不瞭解勞保局負責失業給付的人員有幾個啦!不過他們就是要負責全台灣所有的失業給付申請案ㄋㄟ~)所以,實際上還是要看勞保局的失業給付承辦人員的處理時效,因為有時候案件比較多,可能會慢一點,所以我不能確定勞保局人員是否真的會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你的核付。(不過如果您在這個部分有疑問的話,建議您可以打勞保局的電話:(02)2396-1266,轉總機,說要找失業給付的承辦人員,直接問承辦人員比較快喔!)

失業給付核付時程 - 勞保局

(三)金融機構轉帳-負責單位:金融機構(郵局、銀行)

完成核付作業日的隔天,金融機構才算受理勞保局的轉帳作業,作業期間大約需要3-5個工作日,(當然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又不算在內囉!)"扣扣"才會終於到您的帳戶啦!!

失業給付核付時程 - 金融機構


二、失業再認定的核付時程(第二至六次)

失業再認定的核付時程就快很多啦!主要是少了求職登記的14天等待期,所以當您準備好二次的求職記錄及相關應攜帶物品,去做失業再認定的動作時,如果再認定成功的話,當天就會傳送至勞保局,然後接著之前所提到的:

(二)勞保局受理失業給付案-負責單位:勞保局
(三)金融機構轉帳-負責單位:金融機構(郵局、銀行)

這二項流程後,"扣扣"就會入帳啦!那就麻煩參考前面所說的囉!)因為,我們"辛苦"的勞保局人員及銀行人員們, 他們星期六、日、以及國定假日是不上班的,所以這中間六、日及國定假日都不算在裡面,整個加總起來大約一個月左右了吧!所以如果您失業後急需用錢的話,
千萬不要指望這筆失業給付,最好是先跟親友借錢週轉一下,等收到失業給付再還給他們會比較OK喲!

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失業給付大哉問3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文章出處 : 失業給付大哉問3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了?

找到工作了,不用擔心領不到失業給付,因為,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

一、申請資格

於就保法第十一條有說明,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所以,要注意的是,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意思就是請您一定要到各地的就業服務站去做初次(第一次)失業認定,(也就是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做失業認定的那次啦!)一定要喔!否則就不符合請領資格了。

2.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也就是一般人在領滿6次以前,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今年才修法的嘛!)則是領滿9次失業給付以前,

您很順利地找到工作,(當然這份工作一定要有幫您保勞保,而且投保薪資要大於等於17280喲!)而且這份工作也做了三個月,那麼恭喜您!您就符合資格啦!


二、給付標準與期限

至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以領多少呢?

就業保險法第十八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簡單來說,就是把你剩下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折半給您。就我來說,我只領了一個月的失業給付,後來就找到工作了,而我的資格是只能領6個月,所以我還剩下5個月未領完,因此我可以申請相當於2.5(5÷2=2.5)個月失業給付金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保險給付之請求期限)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假如您這段期間都沒有申請的話,所以當你就業保險滿3個月的那一天開始算二年中,都沒有申請的話,那你的錢錢就飛啦!(沒有在哭的喔!)


三、如何申請?

被保險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一)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準備以上三份文件,(其實不用在職證明啦!)包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下載下來寫一寫就好啦!)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沒有的人去找戶政事務所啦!不要問我!)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沒有的話,我是很願意把我的戶頭借你,只可惜戶名不能是別人的,一定要本人的。準備好了之後,

您就可以直接寄往台北的勞工保險局,

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就可以囉!

如果您經濟上有困難,

連郵票、掛號費都付不起的話,

也可以親自送到勞保局在各地的辦事處,

他們也都會受理,然後再幫您寄到台北的勞保局,

像我就是親自送到勞保局的台南辦事處,

也很方便喲!

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失業給付大哉問2 - 算不算「非自願離職」?

原文出處 : 失業給付大哉問2 - 算不算「非自願離職」?


二、怎樣才算「非自願離職」?

因為申請失業給付,最大關鍵在於一定要「非自願離職」,所以一定要先確認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這部分在就業保險法有明示: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原因是以下其中一種,那你就屬於「非自願離職」。(P.S. 如果離職原因是勞基法第十二條或其他情況,就「不算」非自願離職唷!)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公司發生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

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十三條但書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勞基法第二十條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絕大部分(約85%)的公司,資遣事由都會寫第十一條第二款(業務緊縮)、第五款(不適任),如果您所拿到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面的離職事由為以上這幾種情形之一的話,我個人認為是可以比較安心的,

因為這樣子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拿到就業服務站去申請失業認定,只要您在申請之後十四天內都沒有找到工作的話,初次失業認定絕對會通過!(可以開始等領第一次失業給付囉!)

但,要注意的是以下情況:當公司以這些原因資遣員工的話,按照就業服務法,一定要另外發「資遣通報名冊」給各地縣市政府或就業服務中心,(也就是各地縣市政府及各地就業服務中心都要收到一份)不通報的話,是會被罰三萬至十五萬不等的罰款的。

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
(罰則)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當就業服務站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會再匯整給就業服務中心,而就業服務中心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一方面也會確認是否有收到來自公司所發的資遣通報,如果有,那您就絕對毫無疑問是個「非自願離職」者;如果沒有,就業服務中心就會告知(發函)請公司發資遣通報名冊,不然會罰款。這個時候,有一些公司就會反悔,說他們不知道要發資遣通報,說是因為員工叫他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他們才開的…等,盡一切可能告訴就業服務中心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無效的。若不幸發生這種情形,那您的失業認定申請可能就不會通過,即使之前認定通過,已經領到失業給付,也會被勞保局發函追繳。(要把錢吐回去的意思。)


除了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外,還有一種情況也被當成是「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這種適用情形絕大多數發生於約聘員工,只要是因為約滿離職,在離職日往前推算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有六個月以上,在離職後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也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


最後,請大家要注意的是,以上我所提到申請失業給付的申請的大前提為:從離職日當天往前推算三年內,您的就業保險年資要至少滿一年唷!就業保險通常含在勞保費裡,就保年資通常等於勞保年資,但若投保於「職業公會」、「漁會」…等,則只適用勞保,而不適用就業保險年資,所以您的就保年資可以初估這樣算:就業保險年資=勞保年資- 職業公會/漁會 投保年資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如果就業保險年資不滿一年,即使您是「非自願離職」,也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

2011年5月1日 星期日

失業給付大哉問1 - 預告薪資、資遣費如何計算?

網路上看到,相信對很多人會有幫助
原文出處此僅節取部分 :  失業給付大哉問1 - 資遣費如何計算?  


一、老闆叫我走路,資遣費要如何計算?


因為好一陣子沒聯絡的呸君突然打電話給我,

在勞基法的保障下,老闆是不能隨隨便便叫你今天走路你就得今天走路的,

所以,通常被資遣的員工都會注意公司方面是否有給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一)啥米是預告工資?

因為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或是除非是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當老闆要資遣員工時,應該要提早告知員工,


 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意思就是當您不是一個乖乖牌員工的時候,(可能是犯了工作上的重大過失、害老闆賠錢、工作態度很糟…之類的)公司隨時可以用上面任何一個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叫您走路),如果您不幸有犯以上任何一種情形或是工作未滿三個月時,這段您也可以跳過,因為您就無法要求公司給付預告工資的部分。


如果您是一般情況(既不在勞基法第十二條任何一項,也不是工作未滿三個月)被資遣,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

公司如果要資遣您,應該要事先預告,事先預告的天數根據您的年資長短,而有不同的預告天數。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您從事目前這份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當然公司就不需提前告知,(因為您還在試用期嘛!就當試用不過囉!)


如果是像我一樣滿一年還未滿三年,公司就必須在資遣我的20日前告知我,如果年資是三年以前的,公司就要在30日前告知囉!理論上,也就是公司告知我之後,必須繼續僱用我滿20日。

狀況一 : 告知當日叫你隔天不用再來,必須給付預告薪資
但一般公司都怕會影響員工工作情緒,(因為誰也無法保證你那剩下的20日還能不偷懶的努力工作)所以都會在告知您的當天,就叫您隔天不要再來了,如果是這樣的話,這20天即使公司要求您不用繼續上班,也應該付您這20天的薪水。(其實這樣子你反而是賺到了,若你在20日之內找到另一份工作,就相當於剩下的日子一天有兩份薪水)

以我為例,公司在97/12/16叫我明天(12/17)不用再來上班了,那我自然12/17就不會去上班,
但公司實際上要支付我到98/1/5的薪水,而且1/5才能退出勞保,這20天的薪水,就是預告工資。


狀況二 : 告知當日隔天仍要上班,但一個禮拜可請兩日謀職假
但是,這段期間,也許您的公司還是要求您繼續上班,那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不過,這段期間您可以為了找下一份工作而請假,一星期不可超過二天,(一星期就可以請假二天去找工作)而請假期間,公司還是得付您薪水。


(二)資遣費可以領多少?

資遣費的計算有分新舊制,以94年7月1日為分界點。

舊制:每滿一年就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新制:每滿一年就給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勞基法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因為我是適用新制的,所以一開始先算平均工資,




勞基法第二條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我想大家要先了解工資的定義,怕有的人不了解自己的權益到哪裡,工資只敢用底薪算,

其實,勞基法規定工資包括了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所謂的經常性給與大家可能會有點搞不清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將不算是經常性給與的項目列出來,




ps. 經常性給與 = 非下列各項之給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經常性給與之定義)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如果你像我一樣工作已滿六個月,那我們的平均工資也就是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以我為例,公司在97/12/16叫我不用來,所以工資總額往前推就是11月、10月、9月、8月、7月、6月,(因為12月的薪水還未發放)因為我是約聘的,薪水也很固定,原本是32000,剛好7月續約,薪水提高了2%,所以7月就是32640,這六個月的總額,我們老闆人很好,加上時機也很好,所以老闆將原本不列入的三節禮金(端午節、中秋節)都算進來了,
(是因為老闆人很好的關係才有算三節禮金進來,各是1000塊)無意間提高了我的工資總額,想當然爾,我的平均工資也會比其他時間的再高一點。

總日數的計算就很簡單啦!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依此類推,(如果不會的話,我想你可以問國小的小朋友!)所以加起來總共是183天,另外民法規定一個月是30天,

因此我的平均工資算法:


(33000+32640+32640+33640+32640+32640)/183*30≒32328 ←即一個月平均工資,

所以我一年年資的資遣費=32328,我的年資是剛好一年又五個月,而我又是新制,年資一年只能領半個月的資遣費,所以資遣費基數=(1年+(5個月/12))*0.5≒0.708總資遣費=32328*0.708=22888這就是我的資遣費囉!

參與在職訓練無津貼補助

目前提供職訓生活津貼補助之對象,乃是以符合特定對象,於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全日制訓練(日間上課4小時、每週至少四天、訓練期間滿一個月、一個月訓練時數滿100小時)的失業者為主。

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所辦理的在職進修訓練屬於短期專精訓練,訓練時數不長,且通常於在夜間或假日進行,非上述規定所指的「全日制訓練」,因此無法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

參與職前訓練可以申請補貼

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若您符合以下補助對象,就可以在參訓期間依照相關程序提出職訓生活津貼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加全時日制職業訓練,其訓練生活津貼

(二)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原住民
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出具證明者。

2、身心障礙者
指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出具證明者。

3、中高齡者
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獨立負擔家計者
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間,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撫養親屬者。
(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 「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出具證明。

6、更生受保護人
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開立的證明書。

7、長期失業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者,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且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同時檢具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紀錄,並輔以個案認定者。

二、補助條件: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訓,並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

(二)特定對象身分:直接逕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三)須參加「全日制」訓練課程: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三、補助金額: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二)特定對象身分:
每月按基本工資$17,280元之60%發給,計$10,368元,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四、補助限制:
(一)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領取。

(二) 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三)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四)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五) 同時間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津貼或補助。

(六)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不過要注意喔!職訓生活津貼的請領,僅限於全日制職業訓練,在職訓練不在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範圍。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