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 : 失業給付大哉問2 - 算不算「非自願離職」?
二、怎樣才算「非自願離職」?
因為申請失業給付,最大關鍵在於一定要「非自願離職」,所以一定要先確認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這部分在就業保險法有明示: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原因是以下其中一種,那你就屬於「非自願離職」。(P.S. 如果離職原因是勞基法第十二條或其他情況,就「不算」非自願離職唷!)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公司發生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
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十三條但書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勞基法第二十條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絕大部分(約85%)的公司,資遣事由都會寫第十一條第二款(業務緊縮)、第五款(不適任),如果您所拿到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面的離職事由為以上這幾種情形之一的話,我個人認為是可以比較安心的,
因為這樣子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拿到就業服務站去申請失業認定,只要您在申請之後十四天內都沒有找到工作的話,初次失業認定絕對會通過!(可以開始等領第一次失業給付囉!)
但,要注意的是以下情況:當公司以這些原因資遣員工的話,按照就業服務法,一定要另外發「資遣通報名冊」給各地縣市政府或就業服務中心,(也就是各地縣市政府及各地就業服務中心都要收到一份)不通報的話,是會被罰三萬至十五萬不等的罰款的。
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
(罰則)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當就業服務站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會再匯整給就業服務中心,而就業服務中心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一方面也會確認是否有收到來自公司所發的資遣通報,如果有,那您就絕對毫無疑問是個「非自願離職」者;如果沒有,就業服務中心就會告知(發函)請公司發資遣通報名冊,不然會罰款。這個時候,有一些公司就會反悔,說他們不知道要發資遣通報,說是因為員工叫他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他們才開的…等,盡一切可能告訴就業服務中心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無效的。若不幸發生這種情形,那您的失業認定申請可能就不會通過,即使之前認定通過,已經領到失業給付,也會被勞保局發函追繳。(要把錢吐回去的意思。)
除了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外,還有一種情況也被當成是「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這種適用情形絕大多數發生於約聘員工,只要是因為約滿離職,在離職日往前推算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有六個月以上,在離職後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也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
最後,請大家要注意的是,以上我所提到申請失業給付的申請的大前提為:從離職日當天往前推算三年內,您的就業保險年資要至少滿一年唷!就業保險通常含在勞保費裡,就保年資通常等於勞保年資,但若投保於「職業公會」、「漁會」…等,則只適用勞保,而不適用就業保險年資,所以您的就保年資可以初估這樣算:就業保險年資=勞保年資- 職業公會/漁會 投保年資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如果就業保險年資不滿一年,即使您是「非自願離職」,也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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