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舊制的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年應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計算方式為:( 離職前六個月應領薪資/六個月之總日數 )*30=月平均薪資 如果只在職一個月=月平均薪資*1/12
(2)適用新制的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被雇主資遣時,資遣費應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這項資遣費,雇主應在資遣勞工後30日內發給。違反規定的雇主,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第47條〉計算方式為:( 離職前六個月實領薪資/六個月之總日數 )*30=月平均薪資; 1個月平均工資=1個基數,以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為例,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參考文章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年假,最後的薪資,公司每個月扣的福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