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失業給付大哉問3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文章出處 : 失業給付大哉問3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了?

找到工作了,不用擔心領不到失業給付,因為,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

一、申請資格

於就保法第十一條有說明,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所以,要注意的是,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意思就是請您一定要到各地的就業服務站去做初次(第一次)失業認定,(也就是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做失業認定的那次啦!)一定要喔!否則就不符合請領資格了。

2.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也就是一般人在領滿6次以前,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今年才修法的嘛!)則是領滿9次失業給付以前,

您很順利地找到工作,(當然這份工作一定要有幫您保勞保,而且投保薪資要大於等於17280喲!而且這份工作也做了三個月,那麼恭喜您!您就符合資格啦!


二、給付標準與期限

至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以領多少呢?

就業保險法第十八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簡單來說,就是把你剩下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折半給您。就我來說,我只領了一個月的失業給付,後來就找到工作了,而我的資格是只能領6個月,所以我還剩下5個月未領完,因此我可以申請相當於2.5(5÷2=2.5)個月失業給付金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保險給付之請求期限)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假如您這段期間都沒有申請的話,所以當你就業保險滿3個月的那一天開始算二年中,都沒有申請的話,那你的錢錢就飛啦!(沒有在哭的喔!)


三、如何申請?

被保險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一)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準備以上三份文件,(其實不用在職證明啦!)包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下載下來寫一寫就好啦!)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沒有的人去找戶政事務所啦!不要問我!)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沒有的話,我是很願意把我的戶頭借你,只可惜戶名不能是別人的,一定要本人的。準備好了之後,

您就可以直接寄往台北的勞工保險局,

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就可以囉!

如果您經濟上有困難,

連郵票、掛號費都付不起的話,

也可以親自送到勞保局在各地的辦事處,

他們也都會受理,然後再幫您寄到台北的勞保局,

像我就是親自送到勞保局的台南辦事處,

也很方便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