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若您符合以下補助對象,就可以在參訓期間依照相關程序提出職訓生活津貼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加全時日制職業訓練,其訓練生活津貼
(二)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原住民
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出具證明者。
2、身心障礙者
指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出具證明者。
3、中高齡者
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獨立負擔家計者
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間,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撫養親屬者。
(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 「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出具證明。
6、更生受保護人
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開立的證明書。
7、長期失業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者,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且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同時檢具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紀錄,並輔以個案認定者。
二、補助條件: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訓,並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
(二)特定對象身分:直接逕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三)須參加「全日制」訓練課程: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三、補助金額: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二)特定對象身分:
每月按基本工資$17,280元之60%發給,計$10,368元,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四、補助限制:
(一)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領取。
(二) 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不得領取。
(三)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四)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五) 同時間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津貼或補助。
(六)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不過要注意喔!職訓生活津貼的請領,僅限於全日制職業訓練,在職訓練不在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範圍。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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